按照市《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50)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应当划入湖泊保护区加以保护,但一些地方在编制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时,有的未将与大湖相连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有的按照湖边塘被违法填占的事实来划定湖泊保护区,而不要求恢复湖面。
二、整改目标
完成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清理、划界,并完成全市名录内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依规加强湖泊保护。
三、完成情况
1.完成湖泊划界确权。目前我市湖泊保护名录内184个湖泊均已完成划界归档上图等工作,最终划界成果已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2.完成湖泊保护详细规划修编及批复。全市共有184个湖泊,其中155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前期已完成编制及批复(长湖、洪湖、牛浪湖为省政府批复),经复核,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的41个前期已批复湖泊保护详细规划需重新修编。2022年,根据湖泊划界确权成果,完成41个已批复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的修编及批复工作。
该项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已完成,将长期坚持。
如对以上内容有疑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13日-24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吴 科,联系电话:0716-8810820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