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商转公办理
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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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存额+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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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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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为6%-12%,同一单位需执行统一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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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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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缴存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中心所属营业部或办事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申请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4.《荆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由受理操作员进行资料扫描。

(二)办理要求

1.一个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公积金账户,只能执行一种缴存比例;2.办理缴存登记须由该单位指定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三)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设立职工个人账户

申请资料:1.《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三个职工以上还需报送电子版的《变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近一年的银行卡有效收入流水

3.申请人本人征信报告征信授权

4.灵活就业开户申请表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具体请参考每年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知文件。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县城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荆州市市辖区内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按月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专户内,并由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按月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过程。

(一)办理要求

1.受理员须核实银行到账业务回单、同一单据不得办理重复入账;2.单位或个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不得多缴、欠缴、少缴、漏缴。受理员应及时告知;3.汇缴实行逐月上账,由受理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若单位发生多交款时,多缴的金额作为暂存款冲抵次月缴款;4.单位缴款日为每月25日前。

(二)办理时限

自收到银行到帐业务回单起当日内上账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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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或职工个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基数(比例)足额缴存或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申请,将此区间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补充缴存。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

(一)补缴办理条件

1.缴存单位以前年度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2.缴存的单位以前年度因经营状况不佳,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欲恢复缴存或提高缴存比例缴存的;3.缴存期间,非主观故意,现执行工资标准与以前年度工资产生差额部分的;4.因工作标准调整,现执行工资标准与以前年度工资产生差额的部分;5.缴存单位未按政策规定为新增人员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资料

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填写《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三个人以上还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须写明补缴原因、时间、金额及公积金专管员签名。

(三)办理要求

已按职工实际工资基数、规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办理补缴。

(四)办理时限

自收到银行到帐业务回单及《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起当日内上账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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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公积金年检一般安排在每年7-8月进行。缴存单位须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属公积金营业窗口核定当年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核定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对基数信息进行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具体请参考每年度的年检通知文件。

  • (一)账户封存、启封对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需及时为职工个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如职工在该单位重新恢复劳动关系并恢复缴存的,应及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二)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荆州住房公积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要求

    1.缴存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之前,应为职工核准信息、并督促单位缴足公积金、不得欠缴,少缴或漏缴;2.办理启封业务前,受理员须与缴存单位专管员核对职工转入时间才能进行启封操作。

    (四)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 (一)办理类型

    1.内部转移。即在中心本级不同单位之间账户转移;2.跨机构转出。即由中心城区单位转出至县市区;3.跨机构转入。即由县市区转入至中心城区单位;4.转移续接。即跨市账户转移。

    (二)申请资料

    1.内部转移、跨机构转出、跨机构转入:填写荆州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转出中心办理。(左边:转入单位公章 右边:转出单位公章)

    2.转移接续:

    A 本人办理转入 填写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 经办人委托办理 填写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 异地转出所需资料 在转入地中心住房公积金办理即可。

    (三)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 职工在缴存地所属公积金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须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一)办理要求

    办理个人合并账户时,以申请职工办理现所在单位户为转入有效正常账户,其余账户均应为封存状态;所填写的《变更清册》须加盖涉及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 单位更名、合并、撤销、改制或破产的,须办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单位更名:填写《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修改申请表》加盖公章;提供更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更名,须填写《单位信息修改表》加盖公章,提供更名后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提供申请合并的书面报告一份,加盖涉及的所有单位的公章;合并后的缴存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合并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撤销、改制或破产:提供单位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要求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注销的,须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账户信息变更、注销的,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办理。

    (三)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 (一)调账种类

    1.缴存单位原因调单位帐;2.缴存单位原因调本单位职工个人帐;3.其他原因调账。

    (二)申请资料

    1.因缴存单位原因需调单位帐的:提交申请调账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写明调账原因、调账金额、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签名。

    2.因缴存单位原因调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提交申请调账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填写《调账支取表》加盖公章;写明调账原因、金额、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签名。

    (三)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应在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近两年财务状况为连续亏损的。

    2.申请跳缴的单位须同时符合一下两项条件:欠缴职工公积金达一年以上;上年度财务状况为亏损或微利的。

    (二)办理资料

    1.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应阐明申请理由,并由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签字;2.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协议一份,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讨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3.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4.申请单位填写《荆州市公积金缴存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跳缴审批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三)办理要求

    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限定为一年,如到期后仍无力缴存的,应在每年年检期间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四)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应在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欠缴;

(二)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真实且行为发生不超过一年;

(三)个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四)有稳定的收入、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购房套数或房贷次数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购、建、大修自住房时没有办理公积金提取;

(七)同意选择本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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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1.按照最高限额核定额度与期限

(1)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70万元。仅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单边最高为40万元,双边最高60万元;若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文件执行,即单边50万,双边70万。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实际可贷最长年限为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即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日年份—出生年份)+4)。

(2)对持湖北省“楚才卡”人员,实行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对荆州市“招硕引博”(需主管部门认定)人员,实行博士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硕士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3)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拟转换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5000元。

2.依据借款人月缴存基数核定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基数(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35%×12×可贷年限(按各自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且不大于申请年限)-其他金融机构的欠款金额—为他人担保金额

(2)月缴存基数金额以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在公积金系统中核定的月缴存基数为依据。非正常缴存的,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认定基数。

(3)各借款人依据自身可贷年限单独计算贷款额度后的合计为最终贷款额度。

3.依据所购(建)房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1)购(建)首套房贷款额度=房屋价值×借款人产权比例(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80%

(2)购(建)二套房贷款额度=房屋价值×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产权比例×70%

(3)贷款金额+购房提取金额合计+归还商贷提取金额合计≤房价

(4)中心认为房屋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依据中心相关贷款操作细则规定重新确认价格。

按以上1至3分别计算得出结果后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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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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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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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 购买期房
  • 购买现房
  • 购买二手房
  • 异地购房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大修本市自住住房
购买期房

①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

②一年内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增值税发票;

③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如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全户页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单页或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及出生证明);

④借款人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⑤借款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明;

⑥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购买现房

1、《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3、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4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4、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书;

5、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购买二手房

①购买时间在一年内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②一年内二手房买卖契税发票;

③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如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全户页未成年子女户口单页或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及出生证明);

④借款人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⑤借款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明;

⑥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异地购房

1.《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3.首付不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30%)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或契税发票;

4.抵押、质押相关资料(只能用本地房产作抵押或公积金质押):

(1)用房屋抵押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龄超过30年不准予抵押;

(2)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出质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公积金出质比率为1:1;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6.主借款人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一类储蓄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县区级以上土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3.经县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造、翻建工程预算造价表;

5.抵押、质押相关资料:

(1)用房屋抵押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龄超过30年不准予抵押;

(2)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出质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公积金出质比率为1:1;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7.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8.主借款人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一类储蓄卡。


大修本市自住住房

1.《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经县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4.大修工程预算造价表:

5.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6.抵押、质押相关资料:

(1)用房屋抵押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龄超过30年不准予抵押;

(2)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出质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公积金出质比率为1:1;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8.主借款人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一类储蓄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天。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3、贷款结清时,借款人打印结清证明到营业部柜面办理抵押注销。


特别提醒

1、请借款人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如逾期不还,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借款人个人信誉将会产生不良记录,直接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其以后在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会有严重影响;凡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还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清收。

2、请借款人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及购房资料办理贷款手续。凡制造或使用假证件、假合同、假发票、私刻公章、仿冒当事人及审核机关工作人员签字,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予以制止,并没收相关资料;对已骗贷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公积金中心对该职工的造假行为也将记录在案,纳入黑名单管理,其今后五年内的公积金贷款将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购买自住 住房提取
  • 建造、大修 自住住房提取
  • 偿还购房贷款 本息提取
  • 租赁自住 住房提取
  • 老旧小区改造 加装电梯提取
  • 异地购房 提取
  • 退休、离休等 非住房消费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 ①经不动产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两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首付款不低于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增值税发票;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过户后两年内的《不动产权证》;

    ②房屋交易有效期两年内的契税发票;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经不动产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两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发票;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房屋还迁合同或还迁协议;

    ②有效期两年内补差价款缴款额不低于20%的合规发票;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 有效期两年内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 购房款发票;

    ③ 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 ①正规拍卖机构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②有效期两年内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③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发票;

    ④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经不动产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两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实际支付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增值税发票;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①村级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乡(镇)农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③乡镇政府发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心城区附近乡镇办理该项业务时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④建造工程预算造价表;

    ⑤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⑥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③经县区级以上房管部门检测并出具的一年以内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④大修工程预算造价表;

    ⑤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①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本(正常还款一年后办理);

    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②委托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

    (1)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按月划扣额不超过月应还款额;偿还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额+购房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 ①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②贷款银行出具盖章一年内的还款流水明细账;

    ③贷款银行出具盖章的部分还本凭证;(涉及部分还本提取时出具)

    ④贷款银行出具盖章的结清贷款证明;(涉及结清提取时出具)

    ⑤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⑥主借款人进行征信授权。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取共同还款人还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一类银行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 ① 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有效期一年内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② 缴纳房屋租赁费的发票或收款收据;

    ③ 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④ 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房总额。


  • ①提取人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提取人银行卡原件;提取人单身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单身证明材料原件,提取人的银行卡原件; 

    ②租住社会出租屋,由中心查证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办理提取手续,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③每自然年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房总额。


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
  • ①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本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及验收合格证明;

    ②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

    ③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

    ④加装电梯项目的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⑤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对象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须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为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施工许可批复之日起24个月内)。


异地购房提取
  • ①经不动产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两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首付款不低于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

    ③付款转账凭证或盖章的银行流水;

    ④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如无法提供需进行约谈手续)

    ⑤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在湖北省内购房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退休、离休等非住房消费提取
  •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大病医疗。

    1、提取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三甲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小结及各种诊断报告原件,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

    4、缴存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缴存职工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同一户籍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 ①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②职工本人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休证》、《退休证》。职工离退休证虽未办理,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国(境)定居证明;

    ②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注: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封存)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亡故,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亡故提取业务的,按照顺位继承,配偶优先原则予以办理。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额本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调整为将亡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亡故职工的银行卡(社保卡)。如无法提供亡故职工银行卡,按以下政策执行:

    ①由配偶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能证明提取人与死者关系的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

    ②由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能证明提取人与死者关系的证件、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签订承诺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③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指定继承人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银行卡;

    ④由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


  • ①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荆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或《残疾证》;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注: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封存)


  • ①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注: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封存)


  • ①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注: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封存)


  • ①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异地户口簿;

    ③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注: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封存)


  • 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

申请条件

1、商转公贷款申请需商业住房贷款所在地,商转公贷款申请所涉抵押房产均在荆州区域,且住房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账户状态正常,且公积金已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账户余额不低于3000元。

3、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4、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期房和现房均可办理“商转公贷款”,出具《不动产权证书》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购房合同、发票。

5、同意以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购房屋办理抵押,且该抵押房屋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不存在第三方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

6、同意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且有足额资金补足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差额部分。

7、同意公积金中心使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原商业贷款,及其他与此贷款相关的费用。

8、同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即银行用于结清商业贷款中间过渡户)

9、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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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①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70万元;仅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实际可贷最长年限为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②对持湖北省“楚才卡”人员,实行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实际可贷贷款额度的3倍;对荆州市“招硕引博”人员,实行博士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实际可贷贷款额度的1.5倍,硕士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实际可贷贷款额度的1.2倍;

③对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我市现行额度的1.5倍,对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享首套房贷款政策

④对“公共服务”人员实行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实际可贷贷款额度的1.2倍;

⑤商转公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拟转换的商业贷款余额减去5000元。

⑥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单边最高为40万元,双边最高60万元;若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通知》文件执行,即单边50万,双边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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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购房合同、发票。

2. 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3. 贷款余额证明。

4. 身份证明。借款人与配偶的身份证(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及可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中全户基本情况页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和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也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5.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6. 借款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明。

7.主借款人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一类储蓄卡。

8. 共同还款人仅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我市正常缴纳公积金,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父母或子女。仅在借款人可贷额度不足,且不超过贷款额度上限时,为进一步提高额度而提供,非必须。

9. 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或商业贷款同意结清证明。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时,“先结清后发放”的借款人提供结清证明,“未结清直接转换”的借款人,提供银行同意结清证明,及差额(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还款证明。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已与中心签订《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2)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二)商转公贷款采用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中心各营业厅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中心审核。中心对借款人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荆州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3、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借据。

5、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中心领取并收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明》。

6、发放贷款。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即银行用于结清商业贷款中间过渡账户),用于归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同时,借款人需提前或于放款日当天结清商业贷款差额部分。


(一)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同意在中心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

(2)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二)商转公贷款采用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中心各营业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中心审核。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借据。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6、发放贷款。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上。